咨询热线:13722221671
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 详细>>
律师姓名:律师
手机号码:13722221671
邮箱地址:82281300@qq.com
执业证号:11306201010533212
执业律所: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紧迫性年死亡人数上万
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
6月30日,江苏南京张某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车受损。
7月23日,去年醉酒驾驶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某被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那么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已上万。
悲剧的不断上演,把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因此有人提出:酒后驾驶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太轻。
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在他们代理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必要性生命最可贵
律师上书一经报道,就在互联网上引起热议,有超过90%的网民支持他们的立法建议。
“酒后驾驶肇事的违法成本太低。”李刚认为,现行规定刑事处罚顶格为7年有期徒刑,而且在刑法中,对醉酒驾驶未造成损害后果行为又未纳入刑法处罚,属于空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基本上是沿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两位律师还提出,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
两位律师一再强调,立法建议的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关爱,使更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及幸福美满的家庭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李刚表示,广大公民需要一个较为安全的公共环境。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会更加珍惜生命,珍惜健康。把惩处酒后驾驶纳入刑法,有利于遏制和减少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使每一个人在公共道路上的生命权、健康权及财产权都得到平等保护。
可行性教育惩戒结合
将惩处酒后驾驶纳入刑法,是否可行?也有人对此表示担心。
对此,两位律师表示,他们经过反复论证,切实可行。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既遂状态中有: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李刚说,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酒后驾驶罪,就是属于危险犯。这不仅不存在对犯罪标准的扩大,而且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标准。
有人认为,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而如果酒后驾驶应判刑的话,似乎成了法律以惩罚为目的。罗毅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法律的教育性和惩罚性”问题。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当我们的教育不能让一部分人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时,特别是通过现有行政处罚也不足以让一部分人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就说明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过低,现有法律的威慑力不强。
“我们希望增加新的罪名,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教育饮酒、醉酒驾驶的人,使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一定不要忘记尊重他人的生命。”罗毅坚定地说。(兰梦秋彭浩浩)
我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age]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9 www.0312xing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