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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术校律师,河北保定人,河北术校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保定刑事辩护律师专家库成员。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主办和参与各类案件数百起,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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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孙伟铭、佛山黎景全、南京张明宝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从目前的结果看均以无期徒刑收场。社会普遍观点认为,醉驾肇事者都能被免死。最高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韩维中等日前在《法学杂志》上联合发表《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指出如果醉驾肇事后不顾拦阻或抗拒检查、抓捕,或为逃避处罚继续驾车撞击车辆、行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不排除依法判处死刑的可能。他们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
上述三起案件,肇事者都对受害方做了积极的经济赔偿,最后肇事者都保住了性命,那么是否积极的赔偿都能取得免死牌?高贵君、韩维中在文章中认为,醉驾行为人依法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其法定义务。行为人履行赔偿义务,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判处死刑。(综合)
观点:
一、醉驾一般不适用死刑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也可判死刑
他们也认为,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如醉驾肇事后不顾拦阻或抗拒检查、抓捕,或为逃避处罚继续驾车撞击车辆、行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不排除依法判处死刑的可能。
二、赔偿是肇事者法定义务如罪行极其严重赔了还可判死刑
高贵君、韩维中指出,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既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又不能简单地将赔偿经济损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尤其是在决定是否对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人适用死刑时,应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在于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如果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也可以判处死刑。
三、醉驾肇事量刑标准应酌情考虑肇事者的实际控制力
最高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副庭长韩维中撰文提出,行为人犯罪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对醉驾犯罪行为人量刑时,如果完全不考虑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而不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是不符合审判实际的,也不符合《刑法》的量刑原则,应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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